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勾军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3********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3412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勾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485.92元、利息33274.96元,滞纳金7405.07元,共计90165.95元;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勾军伟承担全部诉讼费10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