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83民初4631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海峰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孙士新、张成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孙士新、张成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计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49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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