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三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3********1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124民初63号
案号
(2021)内0124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祖秀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9408元,本息合计89408元。并承担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给付利息。二、被告杜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祖秀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520元,本息合计42520元。并承担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给付利息。三、驳回原告蒋祖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元,由被告杜三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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