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4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4873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3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姚丽、沈琦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二、被告姚丽、沈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23,722.08元,利息3,631.26元,罚息1,368.90元,复息97.9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3月5日);并自2020年3月6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若被告姚丽、沈琦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姚丽、沈琦名下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28-7号1-3-c,建筑面积225.35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保全费1164元,均由被告姚丽、沈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