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5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4734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3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程晓红、程晓东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两个《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程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688,155.78元、利息122,957.56元、罚息6,976.34元、复息3,980.06元,总计2,822,069.7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8月24日);并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和《个人贷款自主月供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若被告程晓红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程晓东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三路67-9号(2门,1门),建筑面积607.64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程晓红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被告程晓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向原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程晓红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8.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程晓红、程晓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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