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5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24民初321号
案号
(2021)桂1424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梁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振芳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8%,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梁艳春已经支付的3 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00元,减半收取计1 200元,由黄振芳负担60元,梁艳春负担1 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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