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春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7********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3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1)桂122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春茶自愿支付原告刘美玲、刘美棋、刘远威自2017 年6月起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10000元,被告孟春茶自愿限于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三原告;二、被告孟春茶自愿限于2019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 告刘美玲、刘美棋、刘远威的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直至原告刘美玲、刘美棋、刘远威分别年满18周岁止;;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8元,被告孟春茶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