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仲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42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景民二初字第171号
案号
(2021)甘0423执恢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仲虎欠原告王红才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800元(截止2013年10月3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3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被告付仲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红才支付交通费296.5元;三、被告朱培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仲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付仲虎、朱培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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