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仲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景民二初字第171号 |
案号 |
(2021)甘0423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仲虎欠原告王红才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800元(截止2013年10月3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3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被告付仲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红才支付交通费296.5元;三、被告朱培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仲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付仲虎、朱培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