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4********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6607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鹏飞、柏飞、张振华、沈阳共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刘鹏飞、柏飞、张振华、沈阳共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99983.90元,利息、罚息、复利15095.15元(截至2016年5月6日);并自2016年5月7日起按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刘鹏飞、柏飞、张振华、沈阳共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被告刘鹏飞、柏飞、张振华、沈阳共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3元减半收取69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鹏飞、柏飞、张振华、沈阳共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5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