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3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2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1)桂0122执1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义、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79999.58元及利息2295.55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罚息为48841.72元,复利6640.74元;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79999.58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算);二、被告张小义、赵飞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张小义、赵飞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4期6栋3单元6-3-6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0147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867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147元,由被告张小义、赵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