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惠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088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2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 863 287.55元;二、被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 863 287.55元的利息人民币133 282.39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0日,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惠新、付强、关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 770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惠新、付强、关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时间
2017-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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