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3980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28883.19元,并承担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王艺强、被告叶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固始县鑫红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第二社区中山大街193号1幢301/401/-1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豫(2017)固始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663号】,就债务未履行部分在最高额1000万元额度内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51.09元,由被告固始亚一珠宝饰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艺强、被告叶蕊、被告固始县鑫红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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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5061371091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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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固始县城关镇蓼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