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6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3民初1545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欠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10.2‰计算;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3‰计算);二、被告杨海波、邢艳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被告杨贺、杨海波、邢艳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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