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9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2执283号
案号
(2021)豫0482执恢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珍借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会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史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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