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4********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623刑初165号 |
案号 |
(2021)黔0623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建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胡建华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386.08元(其中被害人董豪人民币3375元、邓宏芬人民币1011.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