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4********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623刑初165号
案号
(2021)黔0623执1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建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胡建华退赔被害人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386.08元(其中被害人董豪人民币3375元、邓宏芬人民币1011.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