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余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0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6272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余东、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0 万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8‰计算从2020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12‰计算从 2020 年 6 月 11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12‰计算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罚息付清之日止的复息。二、被告杨跃、张凤珍对陈余东、杨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00.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余东、杨芳、杨跃、张凤珍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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