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81刑初270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