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4640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2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荆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余额245426.25元,利息12372.61元、罚息670.95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8年12月19日);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罚息;三、若被告荆华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荆华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23号1-10-2,建筑面积118.55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177元,均由被告荆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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