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4689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1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赵鹏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用卡本金9716.82元,利息1819.6元,共计11536.42元。2、案件受理费72元及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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