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0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4077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1100000元和利息(含违约罚息、逾期利率,按照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但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马家新、墨佳卓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幸福人家18号楼1-2层104号204号商住两用房(信房他证羊山新区字第0007215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判款项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3元、减半收取7587元,由被告祁志强、马家新、墨佳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