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5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2008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李贺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719594.04元及逾期利息36174.75元三、被告杨国成、余冬松、周培敏、信阳市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晋刚、梅丽、张良海、孔凡安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6元,减半收取5498元,由被告杨国成、余冬松、周培敏、信阳市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晋刚、梅丽、张良海、李贺松、孔凡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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