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3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21)鲁1523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刘福柏工程款52 000元。上述过付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612003101421001392 户名: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汇款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尹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