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7********5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825民初104号
案号
(2021)内0825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飞、查干胡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7562.13元;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保险理赔款47562.13元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被告韩飞、查干胡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应付逾期保险费3389.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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