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8213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冯权伟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冯权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借款本金255 018.17元、利息10 621.50元、罚息458.28元(截至2016年6月7日止,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冯权伟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被告冯权伟抵押登记的坐落于沈北新区辉山北大街165-8号(3-5-2)、建筑面积78.74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 310元、公告费800元、邮寄费120,由被告冯权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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