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2476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1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桂军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5093.52元;二、被告吴桂军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2149.17元;三、被告吴桂军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15093.52元及欠付保费214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吴桂军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6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桂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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