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0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13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郑鑫、高雪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郑鑫、高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借款本金588,997.37元;三、被告郑鑫、高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借款本金588,997.37元的利息9,765.88元、逾期利息240.71元(截至2019年1月10日,自2019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如被告郑鑫、高雪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被告郑鑫、高雪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1-3号1-7-2房屋,建筑面积145.8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被告郑鑫、高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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