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1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7518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4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平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倪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拖欠贷款本金195,568.99元,利息49,982.67元,取现手续费100元;违约金54,415.85元,杂费2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2,827.36元(以上本金、利息的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9月17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倪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