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3民初1207号 |
案号 |
(2021)桂022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韦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59.47元,利息1229.44元、违约金1506.56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不再计算),共计12695.4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保全申请费150元,合计208.5元,由被告韦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