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博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01********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1002民初1729号
案号
(2021)甘1002执10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庆阳荣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827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被告景博甲赔偿26278元; 二、被告景博甲赔偿原告庆阳荣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车折价损失27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景博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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