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博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1002民初1729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庆阳荣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827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被告景博甲赔偿26278元; 二、被告景博甲赔偿原告庆阳荣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车折价损失27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景博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