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228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2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凯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204752.48元);    二、被告河南凯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7968元;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腾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顺全、郭凌峰、柳金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87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河南凯州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腾跃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顺全、郭凌峰、柳金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22执2761号
立案日期
2019-07-22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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