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明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21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1)琼9021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德铭归还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明锐负担,限被告黄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林德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13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黄明锐负担,限被告黄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林德铭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