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惠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琼9701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1)琼9701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建武、陈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洋浦泰富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126,528元,并支付以126,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吉家伟、陈志盟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元、公告费780元,合计4853元,由被告黄建武、陈惠建负担,被告吉家伟、陈志盟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