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627********7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465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荣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蔡连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扣押的银行卡五张、手机四部、鸭舌帽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蔡连鹏的人民币445元、被告人陈荣兵的人民币2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冲抵罚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