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7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4269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新德、邓国刚、刘文凯、信阳恒兴茶饮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徐海峰借款100万元整并承担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月息2分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新德、邓国刚、刘文凯、信阳恒兴茶饮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