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6********1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26民初722号
案号
(2018)浙0326执3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平阳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温州市广蕴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09.46元及罚息(以本金6360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33375%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以本金4760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33375%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止;以本金46809.4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33375%计算至2017年10月23日止;以本金24109.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3337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温州市广蕴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527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期内利息复利(以期内每期应付未付利息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未付次日起按年利率17.291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限被告温州市广蕴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建湖圣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B22032016110614)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850000元为限;五、被告郑芳芳、廖洪志、王玉钗、毛春秀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B22032016110613)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750000元为限;六、驳回原告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时间
2019-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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