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崇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3936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5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仲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700元、利息155.12元、罚息64.74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截止至2019年2月26日),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仲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