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7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81民初6174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段天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被告段天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村支行借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始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2225%计息;自2017年12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2225%加收30%计息);被告邢建华对上述判决确定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邢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天娇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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