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3********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 商初字第1892号
案号
(2015)平执字第03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升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李鹏飞、张海军支付原告李建龙欠款本金利息共计90000元,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上述欠款任何一期未还,原告李建龙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795元,由被告青岛升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李鹏飞、张海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8-17
发布时间
2016-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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