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823民初2857号 |
案号 |
(2021)内0823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埃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贾子明、柳秀琴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借款本金57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子明、柳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原告贾子明、柳秀琴共同负担50元,由被告谭埃厚负担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