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8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323刑初209号
案号
(2021)黔0323执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何月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何月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责令被告人安军、何月喜、何月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中财盛建筑有限公司绥阳县服装产业园项目部被盗“红牛”饮料折价款96元,退赔被害人田杰现金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红卫现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赵家云现金2400元,退赔被害人黄吕现金和三星手机折价款共计4550元,退赔被害人陈耀林华为手机折价款1349元,退赔被害人孟其盛现金400元,退赔被害人秦东现金1200元,退赔被害人朱熊令现金200元,退赔被害人李晓慧现金160元,退赔被害人易显进现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国义现金300元,退赔被害人潘忠民现金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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