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26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21)黔0526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由于赵康威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77051元,由被告尚文伦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96806元,由被告罗习才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32582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尚文伦、罗习才分别就对方应赔偿的费用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5元由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由被告尚文伦承担2000元,由被告罗习才承担5000元,由原告赵成朝、费东芝、李未承担48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