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5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26民初3143号
案号
(2021)黔0526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由于赵康威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77051元,由被告尚文伦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96806元,由被告罗习才赔偿原告赵成朝、费东芝、赵玄毅、赵玄武32582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尚文伦、罗习才分别就对方应赔偿的费用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5元由被告威宁县鼎晔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由被告尚文伦承担2000元,由被告罗习才承担5000元,由原告赵成朝、费东芝、李未承担48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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