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43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及罚息。利息按下列方式计算: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2月11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并在执行中扣减被告已给付利息7360.93元罚息按下列方式计算: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计算。二、被告何琳琳、被告骆洪源、被告靳红军、被告王烈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四名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璐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525元,其余525元,由五名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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