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600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4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王元龙、刘微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元龙、刘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454,775.43元、利息12,883.65元、罚息355.9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1月16日),并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王元龙、刘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25,766元;四、若被告王元龙、刘微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所欠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王元龙、刘微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41号2-5-1,建筑面积为139.6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7元、保全费2,86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元龙、刘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