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008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二、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朱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宁购车款179,88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崔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江承担4,000元,由原告崔宁自行承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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