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6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81民初4600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井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兴军借款本金44000元(53000元-9000元);驳回原告吴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薛井明负担467元,由原告吴兴军负担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