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7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1659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保华自愿于2021年4月28日前偿还原告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若被告逾期还款则被告自逾期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还本付息;二、被告刘保华、杨霞对刘保华上述债务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杨霞、魏建宏对刘保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被告刘保华、杨霞、魏建宏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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