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7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保华自愿于2021年4月28日前偿还原告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若被告逾期还款则被告自逾期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还本付息;二、被告刘保华、杨霞对刘保华上述债务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杨霞、魏建宏对刘保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被告刘保华、杨霞、魏建宏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