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5********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41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同意袁方彪、刘茂桃分期偿还借款本金45638.73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500元,2021年3月25日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4月25日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同意叶允桂、白凤林分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每月25日偿还借款本息1500元,2021年3月25日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4月25日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同意吴长丽、袁明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48508.99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每月25日前偿还本息1500元,2021年3月25日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4月25日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四、袁方彪、刘茂桃对第二、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长丽、袁明福对第一、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允桂、白凤林对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袁方彪、刘茂桃、吴长丽、袁明福、叶允桂、白凤林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有权申请各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袁方彪、刘茂桃、吴长丽、袁明福、叶允桂、白凤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