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2********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晋民初字第176号 |
案号 |
(2015)晋执字第05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婚生子肖嘉鑫由原告黄莞美抚养教育,被告肖连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莞美2013年的子女抚养费5000元;自2014年起至2021年止每年的1月5日支付给原告黄莞美当年的抚养费(其中2014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为6000元,2021年的抚养费为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6-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