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明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22民初3842号
案号
(2021)豫0222执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仲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霞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但被告在偿还利息时应扣除已偿还的3500元);二、被告冯冲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仲明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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