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3民初1722号
案号
(2021)桂0923执恢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德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9343.45元(112409.97元×35%)给原告庞祖冲;二、被告冯向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9343.45元(112409.97元×35%)给原告庞祖冲;三、驳回原告庞祖冲对被告冯德广、冯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被告冯德广负担1524元;被告冯向东承担1524元;原告庞祖冲负担1305元。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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