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3民初1722号 |
案号 |
(2021)桂0923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德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9343.45元(112409.97元×35%)给原告庞祖冲;二、被告冯向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9343.45元(112409.97元×35%)给原告庞祖冲;三、驳回原告庞祖冲对被告冯德广、冯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被告冯德广负担1524元;被告冯向东承担1524元;原告庞祖冲负担1305元。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